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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胜强再审申请驳回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胜强,李宪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胜强,男,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宪友,男,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石胜强因与被申请人李宪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林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胜强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其与李宪友系劳务关系,并非承揽关系;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李宪友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石胜强为李宪友提供的工作性质看,石胜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完成任务,该工作过程中不受对方控制,属于按照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按照工作成果计件收费,该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石胜强与李宪友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正确,石胜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胜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立伟审判员  王 滨审判员  潘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