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竟争纠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韩保林,该公司董事长。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竟争纠份一案,本院(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50号民亊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1、被告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钱柜”字样的企业名称;3、被吿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00元(另外二系列案件计赔偿损失2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市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