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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王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习文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介普,系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陈伟、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王武胜,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陈伟丈夫。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武胜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巴镇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