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魏长秋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长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55号罪犯魏长秋,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肄业。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魏长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现金1000元及手机2部(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魏长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魏长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未执行、未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长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