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963号原告卢某某(又名卢某),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