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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963号原告卢某某(又名卢某),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