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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肖贞与被执行人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贞,周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王肖贞,女,1961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敬业巷**号。被执行人周晓波,男,29岁,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东关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肖贞与被执行人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3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肖贞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晓波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晓波在你处帐户上的存款35000元划入法院帐户。(河津市人民法院建行河津支行1400172780805050486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