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肖贞与被执行人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贞,周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王肖贞,女,1961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敬业巷**号。被执行人周晓波,男,29岁,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东关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肖贞与被执行人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3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肖贞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晓波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晓波在你处帐户上的存款35000元划入法院帐户。(河津市人民法院建行河津支行1400172780805050486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