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9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范书浩与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浩,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9744号原告范书浩,男,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谭雄。原告范书浩与被告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书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书浩负担。审 判 长 陆士忠代理审判员 包鸿举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