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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铁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虞金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村。法定代表人:韩炬。上诉人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预交二审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又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本院二审立案后,再次向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发送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斐代理审判员  李洁瑜代理审判员  XX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不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