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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贤新与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新,周德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457号原告:张贤新。被告:周德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新与被告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周德义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周德义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张贤新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马岗社居委静安新城小高层4幢908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沿河东路康居园朝南门面西起第一、二门面房两间��产权证号: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S991422、000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瑞林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0122民初4457号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张贤新与被告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告周德义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桥西工商所东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06209号,建筑面积337.99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十月八��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民初4457号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张贤新与被告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告周德义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桥西工商所东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06209号,建筑面积337.99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22民初44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告��德义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桥西工商所东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06209号,建筑面积337.99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