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康万英与东莞市顶美婚纱服饰有限公司、温敬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万英,东莞市顶美婚纱服饰有限公司,温敬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1559号原告康万英,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东莞市顶美婚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外经工业园纵五路3号厂区。法定代表人:温敬红。被告温敬红,女,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万英诉被告东莞顶美婚纱服饰有限公司、温敬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万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吴抒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斯斯黄应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