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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康万英与东莞市顶美婚纱服饰有限公司、温敬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万英,东莞市顶美婚纱服饰有限公司,温敬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1559号原告康万英,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东莞市顶美婚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外经工业园纵五路3号厂区。法定代表人:温敬红。被告温敬红,女,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万英诉被告东莞顶美婚纱服饰有限公司、温敬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万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吴抒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斯斯黄应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