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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刘森阳、刘惠霞计生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森阳,刘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震军,局长。被执行人刘森阳,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惠霞,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森阳、刘惠霞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的(2015)惠执审字第50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该案已结案。审判长  杨冬青审判员  庄碧山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