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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十堰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与袁野、袁贤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正平投资有限公司,袁野,袁贤顺,徐郧梅,凌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1088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叶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野。被执行人袁贤顺。被执行人徐郧梅。被执行人凌大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凌大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凌大梅名下位于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东方坐标城6号楼2单元601号的房屋(证号为××号)及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春桥村4组(证号为20111388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