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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家楠与周大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楠,周大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47号原告:刘家楠,女,199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大港,男,198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楠与被告周大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家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家楠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刘家楠负担。审判员  倪天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费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