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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金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淑华,邹纪学,李金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273号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欢欢,女,1983年9月16日生,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巴振喜,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淑华,女,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邹纪学,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李金林,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华、邹纪学、李金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33元,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忠琦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