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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董礼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礼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72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华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礼洪,绰号董老飞,男,现年27岁,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小学文化,务工。2011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华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礼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莉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礼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董礼洪伙同王兴路(另案处理)、廖礼财(另案处理)、黄前林(另案处理)、毛朝高(另案处理)在华坪县中心镇楠木村委会键槽湾竹林地里、华坪县中心镇楠木村委会九组李仁碧家竹林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使用麻将牌以“押纵队”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余元人民币,参赌人数超过20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礼洪伙同毛朝高(另案处理)、廖礼财(另案处理)、黄前林(另案处理)、王兴路(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礼洪起主要作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董礼洪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只是参与赌博,并没有组织他人赌博,并以身体患病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董礼洪伙同王兴路(另案处理)、廖礼财(另案处理)、黄前林(另案处理)、毛朝高(另案处理)在华坪县中心镇楠木村委��键槽湾竹林地里、华坪县中心镇楠木村委会九组李仁碧家竹林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使用麻将牌以“押纵队”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余元人民币,参赌人数超过20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口证明、(2011)华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华刑初字第77号刑事载定书、(2011)丽中刑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董礼洪于2011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董礼洪系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聚众赌博的地点,分钱的地点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对辨认��场进行了拍照固定;4、李奇东(另案处理)、毛朝高(另案处理)、李奇军(另案处理)、廖礼财(另案处理)、黄前林(另案处理)、王兴路(另案处理)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六位另案处理被告人对聚众赌博的地点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对辨认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5、李奇东辨认董老飞的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奇东辨认参与开设赌场的董老飞就是董礼洪,公安机关对辨认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图,证实公安机关对聚众赌博的地点进行勘查、绘图、拍照固定现场的情况;7、另案处理人李奇东、廖礼财、毛朝高、黄前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四位另案处理被告人均供述董礼洪参与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及赌场的运作、分工情况;8、证人丰昆华证言,证实在华坪县中心镇楠木村竹林内开设赌博堂子的组织者分别是李奇东、���礼财、黄前林、毛朝高、董礼洪;9、证人詹兵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在华坪县中心镇楠木村竹林内开设赌博堂子的组织者分别是李奇东、廖礼财、黄前林、毛朝高、董礼洪;10、证人李仁碧证言,证实其将位于楠木九组的自家的竹林地租给李奇东,但具体是干什么的不知道;11、证人杨鑫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其去给赌博放哨,100元一天,一共放了两天哨;12、证人江光洪证言,证实用自己的长安面包车帮助运输赌客及赌博工具的事实;13、被告人董礼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只是多次参与赌博,但没有组成他人赌博。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董礼洪对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证明内容清楚、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礼洪伙同毛朝高(��案处理)、廖礼财(另案处理)、黄前林(另案处理)、王兴路(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礼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礼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缴纳罚金并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礼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礼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鲁祥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郭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荣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