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15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余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5号-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代雄,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余代雄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余代雄和甘淑珍共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