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志华与郭林华、郭建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华,郭林华,郭建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934号原告:姚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泉,常州市金坛区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俊,常州市金坛区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林华。被告:郭建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华诉被告郭林华、郭建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志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林华、郭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王京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志华负担。审 判 长 杨亚坤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人民陪审员 袁小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