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郭政伟与黄炜、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政伟,黄炜,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汝阳县教育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927号原告:郭政伟,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群须,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炜,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车子被告:汝阳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建乐委托代理人李小波,思源实验学校筹建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郭政伟诉被告黄炜、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被告汝阳县教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郭政伟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政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侯占梅审判员  常静然审判员  杜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