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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骆加梅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军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加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军强,南通快捷物流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605号原告:骆加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被告:孙军强。被告:南通快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路288号。被告: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原告骆加梅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军强、南通快捷物流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骆加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