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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彭万强与汪建秋、喻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万强,汪建秋,喻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彭万强,男,生于1964年4月6日,住高县。被执行人汪建秋,女,生于1967年9月14日,住高县。被执行人喻泽云,男,生于1965年12月18日,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宜高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彭万强申请执行汪建秋、喻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275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喻泽云的存款18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750元。申请执行人彭万强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家高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汪建秋、喻泽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万强借款及诉讼费2852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