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财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栗红艳与谢理想、路浩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栗红艳,谢理想,路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280-1号原告栗红艳,女,出生于1972年4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理想,女,出生于1982年2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路浩杰,男,出生于1981年1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红艳诉被告谢理想、路浩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栗彩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6号5号楼2单元26层2601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栗彩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6号5号楼2单元26层2601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二、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振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