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仁丰与王侦察、黄锦丽、魏钦木、陈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仁丰,王侦察,黄锦丽,魏钦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仁丰,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侦察,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锦丽,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安溪县。被执行人:魏钦木,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仁丰与王侦察、黄锦丽、魏钦木、陈丽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仁丰要求被执行人王侦察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锦丽、魏钦木、陈丽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三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谢仁丰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