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十堰市易衡车桥有限公司、韩太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易衡车桥有限公司,韩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易衡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江海。被执行人:韩太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易衡车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太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