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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民初字第200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与汝州市造纸总厂清算组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汝州市造纸总厂清算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2004-260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男,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汝州市造纸总厂清算组。法定代表人:杜占奇,男,该清算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与汝州市造纸总厂清算组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汝州市造纸总厂清算组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05)汝经破字第004-5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汝州市造纸总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汝经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