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5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曾伟伟与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伟,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5106号原告:曾伟伟,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志良,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法定代表人:胡建飞,董事长。原告曾伟伟诉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曾伟伟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伟伟以已与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曾伟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舒茂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