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2829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博湖县西海集中供热中心住所地博湖县振兴北路与尹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湖县西海集中供热中心,尹建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2829民初558号原告博湖县西海集中供热中心住所地博湖县振兴北路法定代表人曾文江,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尹建军,男,汉族,住博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湖县西海集中供热中心诉被告尹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湖县西海集中供热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湖县西海集中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湖县西海集中供热中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解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