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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国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张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5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辩护人杨某某、肖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舒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管理局坪山办事处执法队在接到上级部门指令后,执法人员卢某某、叶某某带领樊某某、张某某等队员和工人对坪山一私宰生猪窝点进行查处。当日15时许,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突然持刀对执法队员叶某某等人进行追砍,叶某某等人躲避后,被告人张某某持刀跑到执法队停车处砍砸三辆执法车,随后又持刀追砍停车处的队员和保安员樊某某、张某某等人,致使樊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躲避过程中受伤,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樊某某、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坪山街道宾馆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6]244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仅砸坏一辆车辆,谷某某、樊某所受轻微伤与被告人无关;2、坪山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3、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管理局坪山办事处执法队在接到上级部门指令后,执法人员卢某某、叶某某带领樊某某、张某某等队员和工人对坪山一私宰生猪窝点进行查处。当日15时许,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突然持刀对执法队员叶某某等人进行追砍,叶某某等人躲避后,被告人张某某持刀跑到执法队停车处砍砸执法车,随后又持刀追砍停车处的队员和保安员樊某某、张某某等人,致使樊某、张某某等人在躲避过程中受伤,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樊某、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坪山街道宾馆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车辆维修清单、坪山新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坪山新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坪山执法队查处私宰窝点遭遇暴力抗法的报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执法证等。二、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叶某某的证言。三、被害人樊某、张某某陈述。被害人樊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系坪山执法队队员。2015年11月2日17时许,其和十几个队员一起去坪山一屠宰场执勤。其和另外四个队员在门口看车,其他人进去屠宰场里办事。没过多久,其看到一男子一手拿一把刀朝其这边冲过来,冲过来之后他就开始砸执法大队的车,砸了一会儿之后那名男子就拿刀想冲过来砍其几人,其几人往山上跑,跑了一段路,对方又来了持刀的两名男子追着其几人,其就和其中一名队员一直往前跑,其他三名队员其已经不知道在哪了,跑到山的尽头其回头还发现一名持刀男子在追其,其没地方跑了和那名队员一起往山下跳,之后其就和其那名队员一起跑出去了。对方一共有三个人追其,其从高处跳下去的时候摔到右脚膝盖,腰也被扭了。对方砸坏了两辆面包车、一辆小轿车和一辆执勤摩托车。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系坪山执法队队员。其和樊某等人在坪山一屠宰场执勤时负责在门口看车,在被持刀男子追赶期间,有两名队员跑掉了,其和剩余两人就分开藏在芦苇丛里,持刀男子就在附近找其几人,最后其中一个持刀男子在芦苇丛找到其,接着其就准备拿刀砍其,其就从岸上跳到山下去,腿摔伤了,对方砸坏了两辆面包车、一辆小轿车和一辆执勤摩托车。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从2015年9月中旬左右自己拉猪去坪山街道一私宰店自己养自己宰。期间有坪山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过来检查过,告知那里的人不能在这个地方私宰,因为其不在所以便不在乎。2015年11月24日中午,其喝了一点酒,其请的司机正好拉了一批猪过来,其正在清点和照顾猪栏的时候,执法大队大概二三十人过来检查,他们看到那里有猪便和其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扣其的猪,其觉得当天没有宰,不应当扣其的猪,便和他们发生争执,其因为喝了酒一下便上火了,在地面捡了一块生了锈的钢片,挥舞着钢片不让他们过来扣猪,他们不听还是要扣,其气不过便冲过去追他们,他们看见其过来便撒腿跑,他们跑其便追,随后在附近住的人也冲出来几个人,他们也去追执法大队的人,其一直追到执法大队停放车辆的地方,执法大队的人看见其过去都纷纷跑开躲开,其破口大骂随后便用钢片将停放在那里的执法大队的一辆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执法大队停了三辆车在那里,两辆面包车和一辆小轿车,另外两辆车不是其砸的,应该是附近住的人,他们跟着起哄过来砸的。其没有追上执法大队的人,没有弄伤他们。五、鉴定意见:伤情鉴定。公(坪)鉴(法临)字[2015]07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所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坪)鉴(法临)字[2015]06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樊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互相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三点和第四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娟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丽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