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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5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曹明棠、曹永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曹明棠,曹永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5033号之一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责人:郑巧弟,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伟。委托代理人:陈圣西。被告:曹明棠。被告:曹永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告曹明棠、曹永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以被告曹明棠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计539.50元,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