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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茌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郑兆贤,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道恒,局长。上诉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审被告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4706元,由上诉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久强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杜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