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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3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文钊与黄百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钊,黄百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文钊,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黄百欣,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文钊与被执行人黄百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0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拥有位于深圳市龙岗的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对于车辆,本院已进行档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因此,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