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谭博与路今朝、马腾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博,路今朝,马腾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博,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谭德明(系谭博之父),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凤贤(系谭博之母),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今朝,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黑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腾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房产经纪人,住锦州市太和区。再审申请人谭博因与被申请人路今朝、马腾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2015)锦民终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博申请再审称,1、该案并非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贷关系。2013年12月再审申请人因为资金紧张,想从锦州灿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被申请人马腾宇将再审申请人谭博坐落于凌河区中央北街四段8-30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借给谭博16万元,利息每月1万元,当即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谭博实际到手只有14万元。两个月后因再审申请人无钱交纳高额的每月1万元的利息(实际被申请人就是放高利贷),徐亮、马腾宇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采用恐吓手段威逼再审申请人将此借款强行改成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关系。2、涉案房屋是由谭博父母出资购买,而非谭博所有。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再审申请人谭博名下,那只是用他的名字贷款而已。该房屋实际是由再审申请人的父亲谭德明、母亲李凤贤出资购买的,2007年是由其母亲李凤贤交的房屋首付款7.1万元,其余房款是用再审申请人的名义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锦州管理部用公积金借款6.9万元购买的(因为再审申请人刚上班,根本没有资金购买此房),每月去锦州建设银行还贷时,都是由再审申请人的母亲李凤贤亲自去银行办理还款事宜。3、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事实不存在。如果双方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那么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6万元,还要支付每月1万元的高额利息共6万元的利息(每月利率6.25%),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为什么借款当时就扣下了2万元利息,只给借款人14万元呢?此后再审申请人无力偿还高额利息时,被申请人马腾宇就强迫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卖掉房子的真实意思,所以该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的。不同意迁出该房。4、二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及过户是虚假的事实。因该房是由再审申请人的父母出资购买,所以二被申请人无权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不想卖房子这是再审申请人真实意思,另外当时该房屋的状况是已抵押给银行,这样的房屋是不允许买卖的。5、法院在立案中用公告送达传票程序上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此前被申请人经常去家中找再审申请人索要利息,立案时却说找不着人显然是在说谎,目的是怕再审申请人在法庭上说出真相对二被申请人不利,可见二被申请人是用欺诈胁迫的手段将本来是借款还利息变成了房屋买卖。被申请人马腾宇恶意串通另一被申请人路今朝进行假的房屋买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申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有证据载卷,足资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该案并非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贷关系的理由。经查,本案争议房屋登记在被申请人路今朝名下,系路今朝以物权所有人名义起诉请求再审申请人返还占有房屋,原审法院以返还原物为案由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对于再审申请人此项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案涉房屋是由谭博父母出资购买,而非谭博所有的再审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本案争议房屋原登记在再审申请人谭博名下,可以认定争议房屋出让前谭博为物权所有人,现再审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争议房屋出让前物权所有人为其父母,对于再审申请人此项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其与被申请人路今朝房屋买卖事实不存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马腾宇强迫再审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且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的再审理由。经查,再审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马腾宇代为办理房屋的出售、更名过户手续及相关事宜,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公证的委托事项是受到马腾宇的胁迫形成的,亦无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系恶意串通行为,现争议房屋已登记在路今朝名下。对于再审申请人此项再审理由,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采信。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法院在立案中用公告送达传票程序上是错误的再审理由。经查,原一审法院依据再审申请人的住址邮寄开庭传票,因长期无人认领,退回法院后,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原一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此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涛审判员 张悦审判员 范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