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1027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杨某1,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杨某2归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一直不找工作,成天打麻将,根本没有家庭观念,只要原告讲被告几句,就要遭受被告一场毒打。更为可恶的是,被告父母也护着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原告忍气吞声,一直顺着被告。2010年9月生下女儿杨某2,因女儿患有智障,被告和被告父母更加冷漠、不问不理。孩子出生才两个月,被告和被告父母将原告及女儿赶去住旧平房,要原告给3.5万元才让入住新房。原告没有钱,只能住旧平房,被告住新房,双方分居生活一直到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要原告给几万元,否则就拖死原告,让原告母女过着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生活。原告割舍不了女儿,为了女儿,既当爹又当娘,一路拉扯着女儿生活。被告从来不问原告母女生死,对原告生活费、女儿学费、医药费等分文未付,根本没有负起丈夫的责任。女儿已经6周岁了,智障更加严重,还没有语言能力,生活也无法自理,还要继续治疗。更为不幸的是原告也患上了甲亢,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丈夫的抛弃、家庭的无情、女儿的智障、原告的疾病同时折磨着,原告走到了崩溃的边缘。为此,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以原、被告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为了孩子,原告想忍辱负重,好心规劝被告,无奈换来的却是被告变本加厉的冷嘲热讽,被告还换了门锁不让原告母女回家。被告抛妻弃儿,法理难容,夫妻关系怎能继续维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杨某1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2。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时常发生争吵。特别是在女儿杨某2出生后,家庭负担增大,双方在女儿的抚养、治疗等问题上矛盾不断。原告认为被告不负家庭责任、对自己及女儿不够关心,加之原告与被告家人难以相处,造成双方分屋居住,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未能很好地改善夫妻关系,原告独自带着女儿离开被告家庭另行居住,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携手共建美好家庭。但此前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并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答辩、不出庭应诉,对原告两次提出离婚诉请均消极对待,未能积极争取夫妻和好。本院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和好,但调解无效,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因此,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且杨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从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杨某2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诉称被告有嗜赌、殴打原告的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杨某2由原告陈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欧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