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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洪子弘与林灿辉、黄桃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子弘,林灿辉,黄桃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2272号原告:洪子弘,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现住龙岩市。被告:林灿辉,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黄桃玉,女,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洪子弘与被告林灿辉、黄桃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子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灿辉、黄桃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子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灿辉、黄桃玉共同归还拖欠的货款15245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该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开始,林灿辉陆续向洪子弘购买卫浴材料。经双方结算,至2015年3月15日,林灿辉总共欠洪子弘货款14795元。2015年4月16日,林灿辉向洪子弘支付了2000元货款,余货款12795元未付。此后,林灿辉又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2015年8月15日、2015年12月31日向洪子弘购买卫浴材料,分别赊欠货款740元、390元、1320元,合计2450元。上述货款经洪子弘多次向林灿辉催讨,林灿辉至今仍未归还。洪子弘认为林灿辉拒不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洪子弘要求林灿辉支付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黄桃玉系林灿辉之妻,且该债务发生在林灿辉、黄桃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店铺也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因此,黄桃玉也应承担还款义务。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林灿辉、黄桃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对洪子弘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林灿辉、黄桃玉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销售清单4张等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洪子弘与林灿辉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林灿辉向洪子弘购买卫浴材料,经结算,仍欠15245元货款,有林灿辉签字确认的销售清单、洪子弘与林灿辉通话录音等证据为证。林灿辉至今未支付该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洪子弘要求林灿辉归还所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洪子弘与林灿辉未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最后一次买卖交易发生于2015年12月31日,对于洪子弘要求林灿辉支付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015年12月31日之前所欠的货款13925元按年利率6%支付所有欠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洪子弘要求林灿辉支付2015年12月31日所欠的货款1320元按年利率6%支付所有欠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林灿辉对洪子弘的上述债务发生于林灿辉、黄桃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林灿辉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林灿辉、黄桃玉负共同清偿责任。林灿辉、黄桃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灿辉、黄桃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洪子弘支付货款1392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洪子弘支付货款132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洪子弘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林灿辉、黄桃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蔚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申请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