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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荣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250号之一原告:王军,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张荣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军与被告张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于2016年9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