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申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杨新德与吕留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新德,吕留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新德,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留栓,男。再审申请人杨新德因与被申请人吕留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7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新德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该案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吕留栓打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本院认为,从申请人的陈述及原审审理看,吕留栓系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公安分局民警,事发时吕留栓在市委门口维持秩序,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新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