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魏明荣与林德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荣,林德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4民初594号原告魏明荣,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缪德增,寿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德露,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魏明荣诉被告林德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勤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明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缪德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德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明荣诉称,2003年,原告在被告林德露的石材厂打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7200元未能支付,被告出具给原告一张欠条,并未约定利息,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农历12月28日原告在泰顺见到被告,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作为利息,并口头承诺工资款按月息2%计算,后原告在欠条上自行注明。原告追讨工资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德露偿还工资172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04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林德露未作答辩。经庭审查明,原告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本院调取的被告身份核查信息均为相关有权部门制作,其客观真实性应予确认,可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原告所提交的欠条与原告的庭审陈述能相互印证,被告林德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可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4年3月25日,被告林德露结欠原告魏明荣工资款17200元,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明荣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元)”,被告林德露在具欠人处签名。2015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原告为追讨被告拖欠的工资款,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魏明荣在被告林德露的石材厂打工,经结算后,被告林德露向原告魏明荣出具了工资款欠条,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林德露应当就欠条中确认的工资款履行支付义务。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未在欠条中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是利息款以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从2004年3月25日起至拖欠工资款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已付款1000元用于抵扣工资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德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魏明荣的工资款16200元。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魏明荣负担6元,被告林德露负担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勤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少琴附注:1、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