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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世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7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男,住邓坊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9月9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与新沙路交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