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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严宏健与张文炜、常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宏健,张文炜,常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严宏健,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张文炜,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常月,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严宏健与被执行人张文炜、常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炜、常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炜、常月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严宏健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以36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86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文炜、常月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文炜、常月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546766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共计为18062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