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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石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石某某,陈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石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50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乔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雷某某、石某某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102万元,共计人民币202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2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112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