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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傅学芳与陈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兰,傅学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2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学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尧干。上诉人陈兰因与被上诉人傅学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4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兰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陈兰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傅学芳在一审中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明是虚假证据,一审法院由此认定傅学芳房屋渗水受到损害是因陈兰房屋漏水所致错误。二、一审法院未到小区现场勘验,事实上傅学芳家房屋渗水是因三楼住户擅自改变管道走向,水管破裂所致。被上诉人陈兰辩称,一、傅学芳家渗水是因陈兰家厨房顶棚严重漏水所致。二、一审法院已经到傅学芳家中现场勘验。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傅学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陈兰赔偿财产损坏修理费用2000元,由陈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9日,傅学芳发现家中厨房顶棚严重漏水,后经物业查看发现是二楼洗澡间漏水,导致傅学芳家天花板顶棚被��坏,无法正常使用,需要维修费用约2000元。后该纠纷经青岛路派出所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傅学芳、陈兰系沭阳县沭城街道文化新村小区3号楼三单元的邻居。傅学芳系一楼业主,陈兰系二楼业主,双方分别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双方当事人因房屋渗水发生纠纷,后经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物业管理公司协调处理未果。现傅学芳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傅学芳、陈兰的房屋上下相邻,傅学芳称陈兰所有的房屋渗水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害,陈兰予以否认,但根据傅学芳提交的照片反映出其所有的房屋因渗水受到损害的事实,同时根据傅学芳提交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物业工作人员的证明,可以证实傅学芳房屋渗水受到损害是陈兰所有的房屋导致。陈兰辩称傅学芳财产受到损害非其房屋漏水导致,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陈兰所有的房屋漏水导致傅学芳所有的房屋受到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结合傅学芳提交的维修报价单,确定傅学芳损失价值为2000元。互谦互让,互相帮助是中国邻里关系的传统美德,傅学芳与陈兰系上下楼邻居,均是老年人,保持愉悦的心态和健康的身体才是双方均应有的生活状态。现双方因房屋漏水产生纠纷,未能平心静气协商处理,反而引发诉讼,实属不该。希望双方以“六尺巷”的故事为学习对象,互谦互谅,营造融洽、和谐的邻里关系。陈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陈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傅学芳财产损害费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陈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书面证据:证据一、照片24张,证明陈兰家房屋损害是��三楼漏水所致。证据二、文化新村物业公司的证明、二楼租户胡建林出具的证明、三楼租户章新杰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明三楼漏水至二楼的情况。证据三、2016年7月5日购货收据一张,证明陈兰买了扣板给傅学芳家维修使用。被上诉人傅学芳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三楼漏水。傅学芳家是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渗水,照片不能反映出当时的情况。对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傅学芳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该照片中反映陈兰家存在漏水情形,但无法证明该情形与傅学芳家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二仅能说明三楼住户存在向陈兰家漏水的情况,仍无法证明该情形与傅学芳家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系无记名购买收据,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综上,陈兰提交的三组证据均无法证明傅学芳家中发生的损害与陈兰家中漏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兰对傅学芳在一审中提交的陈兰房屋状况的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该组照片显示,陈兰家中卫生间浴缸底部及厨房排水管存在明显漏水情形。虽陈兰对傅学芳提供的傅学芳家中房屋照片不予认可,但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傅学芳家卫生间及厨房顶棚确存在因渗水而发生的损害的事实,故能够认定傅学芳家中损失系陈兰家漏水所致。陈兰主张自己家中漏水实际系其楼上住户家漏水所致,与傅学芳提交的照片中反应出的事实不符。傅学芳已提交证据证明其���生的损害与陈兰家中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兰未提供证据推翻该因果关系,且三楼漏水并不必然导致一楼发生损害。陈兰作为二楼住户,其虽可能受到三楼渗水的侵害,但不能免除其对一楼正确处理防水的义务。综上所述,陈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第1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