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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潘胜先与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胜先,胡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298号申请人潘胜先,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胡建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4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潘胜先申请执行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胡建忠偿还潘胜先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