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游洪发与鲁冲、李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洪发,鲁冲,李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702号原告:游洪发,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刘子健,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菜兰,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鲁冲,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鲁忠云,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鲁冲母亲。特别授权。被告:李牟,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负责人:龚志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洪发与被告鲁冲、李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已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后期拟根据调查情况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而事故认定书是审理本案的关键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 葵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