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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登宇与崔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宇,崔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周登宇。被执行人:崔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登宇与被执行人崔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