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登宇与崔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宇,崔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周登宇。被执行人:崔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登宇与被执行人崔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