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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陈金林诉李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李孝车辆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林,李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林,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9******1910),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利通*************1室。被执行人李孝,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957******35),汉族,中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16000元,共计216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3220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吴利民初字第296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宁A0Z1**号丰田牌小型客车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孝所有的宁A0Z1**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