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772号原告:范某某,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本市人,职业:会计,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以起诉状原告姓名有误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