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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尹成侠与胡彩英、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侠,胡彩英,李波,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6878号原告:尹成侠,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胡彩英,被告:李波,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被告胡彩英丈夫。被告:李瑜,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被告胡彩英、李波之子。被告: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5P。法定代表人:胡彩英原告尹成侠与被告胡彩英、李波、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成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彩英、李波、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成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销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波、胡彩英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6日,被告李瑜及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借款作担保。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诉至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胡彩英、李波、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彩英、李波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60000元汇入李波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被告未按期归还,现原告起诉四被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7日起产生的利息损失。另查明,被告胡彩英、李波向原告借款时,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瑜,后变更为胡彩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收条、保证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问话笔录、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胡彩英、李波向原告尹成侠借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收条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原告尹成侠要求被告胡彩英、李波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故原告产生的利息损失应当自2015年12月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被告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明确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彩英、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成侠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12月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被告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胡彩英、李波、李瑜、宿州市琪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汇款时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七日内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