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平、李宝红、李生鸿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平,李宝红,李生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653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英,系该行行长。被告李建平,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宝红,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生鸿,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平、李宝红、李生鸿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12元。审 判 长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甜甜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翰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