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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朝辉与罗源冠磊石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朝辉,罗源冠磊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794号申请人:肖朝辉,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罗源冠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西兰乡寿桥村。法定代表人:黄铭峰。申请人肖朝辉与被申请人罗源冠磊石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朝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源冠磊石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或扣押该公司厂区内的成品石板材,总额相当于本案债务56000元。申请人肖朝辉以其所有的位于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盛苑3#楼2101单元商品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朝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源冠磊石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罗源冠磊石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相当上述价值的成品石板材,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肖朝辉所有的坐落于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盛苑3#楼2101单元商品房(产权证:凤房权证LY字第15000306—××号),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所有权。案件申请费580元,由肖朝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尤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