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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辖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2506、2507、2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52376479Y。法定代表人:肖文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组织机构代码78170427-X。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该公司法务主管。上诉人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康公司)因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启康公司上诉称,根据全景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来看,全景公司称其在2015年发现启康公司的微博上使用了全景公司的图片作品,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形成了公证书。根据启康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启康公司2015年的工商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B13,后因经营需要迁址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2506、2507、2508房办公,但迁入广州市海珠区尚不足一年时间。据此,无论是“侵权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应属于广州市天河区,因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0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全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启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启康公司以迁入海珠区不足一年为由不能确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是最高院指定有权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启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一审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辖区内,故全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启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启康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冯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