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贵州中交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中交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1民初2823号原告:贵州中交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护城村杉堂村。被告:贵州省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第三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原告贵州中交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中交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告知应当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助理审判员 夏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书琼 来源:百度“”